(2017)冀0609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博与刘威、师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刘威,师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310号原告:李博,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刘威,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师静,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李博与被告刘威、师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博于2017年7月19日撤回对被告刘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威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撤回对被告刘威的起诉。审 判 员 王秀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赵辛培书 记 员 蔡文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