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继光与张家港市盛良贸易有限公司、王国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继光,张家港市盛良贸易有限公司,王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继光,男,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盛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杨家桥村。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国良,男,195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曹继光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盛良贸易有限公司、王国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盛良贸易有限公司、王国良应对张家港市栋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结欠江苏普诚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款1137268元和违约金227453.6元向曹继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张家港市盛良贸易有限公司、王国良应承担曹继光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8000元。上述一、二项限张家港市盛良贸易有限公司、王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36元,由张家港市盛良贸易有限公司、王国良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曹继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对外负有较多债务,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国良名下的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路1幢的房产已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处置完毕,其另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永庆山庄1幢的房地产系划拨土地性质,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423557.6元。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房地产权属信息等予以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家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