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911号原告:董某某,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邢某某,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谋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