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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文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290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文金,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余文金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修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