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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行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建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初288号起诉人朱建坤,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起诉人朱建坤于2017年7月14日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起诉人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彭埠街道)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撤销前述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彭埠街道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由于彭埠街道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起诉人又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对彭埠街道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告知函。起诉人认为该告知函认定事实错误,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起诉人至今未获得相关政府信息。为此,起诉人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4日作出杭政复[2017]376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起诉人认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起诉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错误,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杭政复[2017]376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杭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本院认为,起诉人朱建坤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对彭埠街道的督促职责为由,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事项系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职责。因此,杭州市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起诉人对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朱建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彦审判员 夏 强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