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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勇与李秋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李秋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民初560号原告:赵勇,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李秋月,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赵勇与李秋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赵勇负担。审判员  王冀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