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行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86艾扬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终58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艾扬,女,1958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艾扬因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行初9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艾扬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时,已书面告知“如您对本告知书不服……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本案被诉的《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告知书》明显具有可诉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被诉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时没有依法行政,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该告知书的内容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上诉人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上诉人作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要求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但本案上诉人未能提供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