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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仙福、王青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仙福,王青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5167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王希,该行职员。被告:王仙福,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王青富,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仙福、王青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王仙福偿还借款本金399663.24元及截至2017年6月26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16278.77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王青富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仙福、王青富经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定:2016年6月12月,被告王青富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台银(高保)字(010915051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王仙福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的期间内,在债权人处办理的以400000元为本金/敞口限额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包括本金、敞口及其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迟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起满两年时止。2016年12月13日,被告王仙福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台银(借)字(0109153106)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6月20日止,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400000元;月利率为12.21‰,按季结息,每自然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如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即构成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对逾期金额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次日,原告按约向被告王仙福指定的账户发放了借款。后被告仅偿还部分本息。截至2017年6月26日,被告王仙福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99663.2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合计16278.77元。后被告王仙福未予偿还,被告王青富亦未代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仙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663.24元及截至2017年6月26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16278.77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王青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青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仙福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0元,依法减半收取3770元,诉讼保全费2570元,合计人民币6340元,由被告王仙福、王青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余千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5167号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你行与被告王仙福、王青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若你们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754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5167号王仙福、王青富: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若你们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754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