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敏富、李文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敏富,李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867号申请人:徐敏富,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李文凯,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徐敏富与李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衢常商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敏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7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文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常山县天马街道柚香路15幢9单元302室房屋及浙H×××××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分别于2016年8月16日和2016年6月8日通过本院司法拍卖成交且已分配完毕,该案未能参与分配,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至申请人申请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758元,未能及时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2执7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雪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