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华宇波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宇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732号原告:华宇波,男,199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宇波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宇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宇波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宇波负担。审 判 员  高 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