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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金沙县益民农资公司与张富兴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沙县益民农资专业有限公司,张富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金沙县益民农资专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169-8.法定代表人石家伟,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友模,男,金沙县益民农资专业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522424196504063018.被执行人张富兴,男,1958年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安洛乡阴河村上街组67号。身份证号码:522424195801033216。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3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金沙县益民农资专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富兴应偿还金沙县益民农资专业有限公司���款人民币61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17412.00元,案件受理费835.00元、执行费108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富兴承担,合计:80327.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张富兴在金沙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每月退休工资6155.20元。本院已裁定在金沙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扣划张富兴退休工资。社保局由于电脑系统原因,暂时不能扣划。金沙县社保局把张富兴的工资停发后,张富兴找到申请人来本院协商一致:从2017年6月1日起,张富兴没有主动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直至还清借款78412.00元,案件受理费835.00元、执行费1080.00元由张富兴承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张富兴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书记员  李佩娟书记员  李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