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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0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晓龙、李猛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龙,李猛,郑大平,李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龙,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猛,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大平,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原审被告:李超,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李晓龙因与被上诉人李猛、郑大平,原审被告李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李晓龙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晓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云国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龚 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