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0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晓龙、李猛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龙,李猛,郑大平,李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龙,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猛,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大平,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原审被告:李超,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李晓龙因与被上诉人李猛、郑大平,原审被告李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李晓龙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晓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云国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龚 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