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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徐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张新,徐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曹鸿燕,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妍,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新、原审被告徐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宁审判员 曹智勇审判员 周栋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六日书记员 王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