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5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马春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701室。法定代表人:王玉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英,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震,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春芳,女,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春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乐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