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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4369李超杰与陈召珍、成善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杰,陈召珍,成善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369号原告:李超杰,男,1997年3月2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陈召珍,男,1939年3月1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成善忠,男,1967年1月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杰与被告陈召珍、成善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超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超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天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