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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成财诉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辽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成财,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辽源市公安局,丁晓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2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成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法定代表人史翰章,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源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吴跃岩,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丁晓良。再审申请人华成财因诉被申请人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辽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行终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成财申请再审称,2014年9月20日,原审第三人丁晓良因为早上琐事对华成财不满,于晚上17点30分左右,潜伏在华成财店门口,对华成财进行殴打,造成华成财头面部外伤、出血,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并被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华成财是正当防卫,不存在违法事实,应由丁晓良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及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华成财与丁晓良因琐事互相殴打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加以证实。华成财称其是被丁晓良殴打,而不是两人互相殴打,但是所提供的视频录像不能证明其主张,故不能支持。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辽源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二审裁定不支持华成财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华成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成财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