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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颜津与秦福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颜津,秦福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982号原告:孙颜津,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秦福堂,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孙颜津与被告秦福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孙颜津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颜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颜津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