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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德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74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虎,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201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7月18日由审判员邓睿在本院7号法庭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云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虎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王德虎未申请回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王德虎在昆明市西山区张家村农贸市场内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卡希路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格为人民币1785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德虎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德虎判处有期徒刑6-10个月,并处罚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王德虎表示没有异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指控证据证实: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赃物及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材料。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德虎表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采证程序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德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德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赃物已发还,故本院将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德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钥匙一串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紫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