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瑞娟与李彦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娟,李彦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479号原告:王瑞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李彦玺,甘肃省庆城县人。原告王瑞娟与被告李彦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王瑞娟诉称,2012年6月14日,被告李彦玺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王瑞娟借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王瑞娟多次索要,被告李彦玺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至今未归还。现诉诸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6月14日至借款本金全部归还之日的违约金(每日按照2%计算,截止2017年3月16日为168万元)。李彦玺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一般地域管辖案件。被告李彦玺住所地为甘肃省庆城县南庄乡六村塬村大岔自然村,故本案应由庆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庆城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党鸿运审判员 赵坚毅审判员 任 生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