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9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继怀与邹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怀,邹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862号原告赵继怀,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邹小敏,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德隆镇茶树村*组,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怀与被告邹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继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继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继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继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缴纳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继怀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