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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甘安文与金小结、付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安文,金小结,付祝林,陈昌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00879号原告:甘安文,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小结,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庆市望江县,被告:付祝林,男,汉族,1983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金小结,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陈昌武,男,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庆市望江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25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中段菱北办公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安文诉被告金小结、付祝林、陈昌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安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安文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安文负担。审 判 长  李小俊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宇锋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