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满秀与唐昌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秀,唐昌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1民初242号原告:李满秀,女,1959年7月9日生,住桂林市叠彩区,委托代理人:李江,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唐昌云,男,1973年9月7日生,住广西全州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安新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庞善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秀诉被告唐昌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满秀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满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满秀负担。审 判 员 秦 少 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诸葛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