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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夏祖萍与贵州金利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祖萍,贵州金利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264号原告:夏祖萍,女,1977年11月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现住贞丰县。被告:贵州金利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左旗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黎彪,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祖萍诉被告贵州金利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祖萍以诉求不明确,待核实清楚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祖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祖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夏祖萍负担。审判员 何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廷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