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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刑更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罪犯关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刑更168号罪犯关浩,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法库县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抢劫、诈骗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以(2010)沈铁西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0年11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依法对罪犯关浩减刑2次,分别于2013年7月24日减刑9个月,2015年5月25日减刑10个月。现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罚金二万五千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属于从严减刑范畴。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庆武审判员  胡 玲审判员  朱薇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士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