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9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代芝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代芝,沐川县建兴矿业有限公司,陈开权,童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9执44号申请执行人:唐代芝,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11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沐川县建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建和乡下坪村一组,注册号:511129000002648。法定代表人:陈开权被执行人:陈开权,男,汉族,生于1949年7月12日,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童明芝,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23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唐代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县建兴矿业有限公司、陈开权、童明芝给付借款271000.00元、诉讼费2750.00元及执行费4006.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沐川县建兴矿业有限公司、陈开权、童明芝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沐川县建兴矿业有限公司、陈开权、童明芝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毅强审判员  张宁恒审判员  王学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