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言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596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被告邹言秀,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住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松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