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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耿守山与刘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守山,刘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1170号原告:耿守山,男,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刘福生,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守山与被告刘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守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守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守山负担。审判员  孙民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艳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