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家程与郝凤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家程,郝凤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3352号原告:曹家程,男,2004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裕华区。法定代理人:孙某,女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与曹家程系母子关系。被告:郝凤娥,女,1949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曹家程与被告郝凤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曹家程于2017年7月19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家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家程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家程负担。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龙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