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54赵红存与马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存,马雪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354号原告:赵红存,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马雪建,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赵红存诉被告马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雪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红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称父亲住院缺少医药费,向原告借款2000元,承诺于2015年4月5日还清借款,并给原告写下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总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拒不偿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较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马雪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被告马雪建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赵红2000元,4月5号还钱”。该借条下方有被告马雪建的签名,借条上的赵红即本案原告赵红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马雪建偿还原告赵红存借款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马雪建向原告赵红存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原告500元,尚有1500元未偿还,被告应当偿还该款。被告马雪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雪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红存借款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雪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杜明君审 判 员 马 光人民陪审员 周启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