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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岳克索与湖北川华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克索,湖北川华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岳克索,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川华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林,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岳克索与湖北川华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襄州劳人仲裁字(2017)37号仲裁裁决书后,2017年7月15日,岳克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查询,湖北川华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而有登记信息的名称为湖北川华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此可知,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襄州劳人仲裁字(2017)37号仲裁裁决书将湖北川华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仲裁主体有误。本院认为,由于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襄州劳人仲裁字(2017)37号仲裁裁决书将湖北川华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仲裁主体有误,湖北川华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能作为被执行主体,该仲裁裁决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襄州劳人仲裁字(2017)37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