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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丰镇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晓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镇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638号原告丰镇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程,丰镇市”148”法律服务中心。被告马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新林镇王家营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镇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李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贺贵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