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商桂兰与商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桂兰,商华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831号原告:商桂兰,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革(系原告商桂兰之夫),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商华平,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商桂兰与被告商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桂兰撤回对被告商华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商桂兰负担。审判员 吕常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