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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魏昌贞、王士勇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昌贞,王士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昌贞,男,194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占领,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士勇,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上诉人魏昌贞因与被上诉人王士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昌贞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魏昌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昌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昌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树峰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