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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玉琴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惠明,彭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638号自诉人吕惠明,女,194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人彭玉琴,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吕惠明以被告人彭玉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吕惠明以被告人彭玉琴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吕惠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吕惠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玉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