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梁山银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银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763号申请窦善民,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005112559,住鱼台县谷亭镇七圣堂村178号。被执行人梁山银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文化路东首。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8民终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山银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668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账号:工商鱼台支行1608004429200049054)。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艾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