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薛丰与郭世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丰,郭世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908号原告:薛丰,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郭世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薛丰与郭世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薛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薛丰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人民陪审员 衣守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