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高江仁、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江仁,杨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10号申请人高江仁,男,1951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杨志军,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高江仁申请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江仁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