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梅帅、钱龙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帅,钱龙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24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帅,男,199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罗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云南省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于201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3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钱龙飞,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富源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5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3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帅、钱龙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翔、张聪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帅、钱龙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梅帅、钱龙飞驾车到罗平县长底乡发达居委会明革村,先后采用撬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在“金瀑源农家乐”停车场处将杨某云D×××××大众途观车内的六条价值6000元的云烟大重九(软)和李某1湘A×××××黑色奔驰越野车内价值人民币1198元的佳能DS126271镜头等物品盗走;又到罗平县长底乡发达居委会明革村马博家场院上将马某云D×××××黑色吉利牌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李某1、马某车窗玻璃损失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60元、1198元、280元。2、2017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梅帅、钱龙飞驾车到罗平县长底乡发达居委会明革村“金瀑源农家乐”停车场处采用撬砸车窗玻璃方式将赵某云A×××××棕色宝马轿车内价值人民币180元的蓝色耐克书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云烟(软礼印象)十包、价值人民币700元的一公斤装蜂蜜共七瓶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害人赵某车窗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800元。3、2017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梅帅、钱龙飞驾车到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源秀客栈“处采用撬砸车窗玻璃方式将谢某粤A×××××菲亚特牌越野车内价值人民币250元的红色耐克书包一个、价值人民币400元的手工扎染二块、价值人民币188元的荷兰艾特奶粉一罐、价值人民币200元的蜂蜜一公斤等物品盗走;后二人又到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通达小区合众保险超市”门口将朱某1云D×××××长安福特越野车内价值人民币400元的中华(硬)卷烟一条、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冰岛茶(350克)一饼等物品盗走;后又到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石桥巷216号门口将李某2云D×××××白色本田牌轿车内黑色挎包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朱某1、李某2车窗玻璃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86元、680元、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帅、钱龙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梅帅、钱龙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互为主从;被告人梅帅、钱龙飞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二被告人属累犯,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均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5000币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钱龙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