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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王明月、王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淄博市周村区支行,王明月,王儒,毕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市街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76837361B。负责人:曹栋,行长。被执行人:王明月,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儒,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毕志鹏,男,汉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明月、王儒、毕志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41290.72元,已支付12191.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明月、王儒、毕志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淄博市周村区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06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