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于飞、刘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飞,刘景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0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责人:都基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东祚,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员工。被告:于飞。被告:刘景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于飞、刘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丽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