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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于飞、刘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飞,刘景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0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责人:都基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东祚,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员工。被告:于飞。被告:刘景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于飞、刘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丽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