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莹、牟策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莹,牟策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陈莹,女,生于1987年9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护士,住本市,被执行人牟策磊,男,生于1986年4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莹与被执行人牟策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莹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大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