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田仁理李素兰与忠县正源驾驶服务有限公司刘永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仁理,李素兰,杨荣华,周世红,刘永洪,刘永忠,忠县正源驾驶服务有限公司,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忠县公路局,忠县市政园林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169号原告:田仁理,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原告:李素兰,女,汉族,1962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姜均,重庆坤源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华,男,汉族,1961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钱进,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世红,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刘永洪,男,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刘永忠,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彭章东,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忠县正源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大桥路13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80178891Y。法定代表人:曾亚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洪坤,重庆市忠县乌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忠县忠州镇人民路4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33986287A。法定代表人:岳忠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忠县公路局,住所地忠县忠州镇红星梯道1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3660892729D。法定代表人:王家河,局长。被告:忠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忠县忠州镇滨江路32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田长忠,局长。本院受理的原告田仁理、李素兰与被告杨荣华、周世红、刘永洪、刘永忠、忠县正源驾驶服务有限公司、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忠县公路局、忠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仁理、李素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仁理、李素兰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仁理、李素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田仁理、李素兰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肖玉奎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