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先贵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先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59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先贵,男,1961年6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2011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先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渝0103刑初56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先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徐先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先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先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先贵撤回上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刑初5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赟珏审 判 员 梁 婷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