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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仲玉、宋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仲玉,宋军,邢台恒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仲玉,男,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周捷,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宋军,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邢台恒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晏家屯镇石相村。法定代表人:何栋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亚锐,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仲玉因与被申请人宋军、邢台恒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冀0521民初9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梁国彬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姚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