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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2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弓毅璇与被执行人王晓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毅璇,王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2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弓毅璇,女,2001年11月18日生。法定代理人弓海渊,男,1974年8月10日生,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王晓莉,女,1977年5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弓毅璇与被执行人王晓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阳县人民法院(2010)寿民初字第645-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晋07民终7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晓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莉在交通银行太原文源巷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77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