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彭飞与郁建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飞,郁建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055号原告:彭飞,男,199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华,南通市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建新,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5号亚太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673539956。原告彭飞与被告郁建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本院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炳荣人民陪审员 庄亚平人民陪审员 陈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鸣鸣(注:本法律文书落款日期2017年7月19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