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公玲与蔡洪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公玲,蔡洪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939号原告:李公玲,女,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兰山区。被告:蔡洪钢,男,1973年4月27日生,住兰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公玲诉被告蔡洪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公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公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公玲承担。审 判 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