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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1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海龙、丁庆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海龙,丁庆利,王宝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232号之一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庞庆华。被告:何海龙,男,1978年7月4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兴隆县。被告:丁庆利,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兴隆县。被告:王宝全,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兴隆县。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海龙、丁庆利、王宝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56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海涛审 判 员  王小芬人民陪审员  王淑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梦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