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8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8184吴正华与姚宏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华,姚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184号申请人吴正华,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40岁,汉族号码320525197604245318,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姚宏斌,男,1970年1月6日出生,46岁,汉族号码320525197001060031,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吴正华与被告姚宏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9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姚宏斌应支付原告吴正华2015年、2016年度的房屋租金270000元,于2016年8月23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90000元、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170000元。原告吴正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姚宏斌有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吴正华可就总额27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且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7年6月1日起解除,被告姚宏斌应自解除之日起15日内搬离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450号君悦国际101-102室的房屋,并支付按每日466元计算的占有使用费。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被告姚宏斌负担,于2016年8月23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吴正华,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姚宏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正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1430.00元,执行费3671.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处理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927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