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57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涂兴忠、师开会与程久志、袁红英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兴忠,师开会,程久志,袁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7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涂兴忠,男,生于1976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师开会,女,生于1979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程久志(曾用名程玖志),男,生于1964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袁红英,女,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民终3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程久志、袁红英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涂兴忠、师开会购房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赔偿申请执行人涂兴忠、师开会损失4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00元、执行费2667.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宣汉县东乡镇有商业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程久志、袁红英共同共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板桥街农贸市场第二层7号门市(所有权证字号:31285号,面积:19.840m²)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被执行人保管。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仕和 来自